新修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四大变化
2011年2月,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以“聚焦车险霸王 合同”为题,连续对现行商业车损险条款“按责赔付”提出了质疑。 在之后的数月间,央视《新闻30分》、《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朝 闻天下》也连续多日对车险“高保低赔” “无责不赔”等问题进行 报道,对保险行业造成了较大的舆论压力。保险业认真研究现行 车险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误解的深层次原因,认真筛查不利于保 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结合实际对 产品费率进行了合理修订。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正式向社会发布了经过前后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的《机 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 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与现行车险行业条款相比较,《示 范条款》主要有以下四点较大变化,值得消费者关注。
一、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 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 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 赔偿。而现行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基本都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 赔偿。
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 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 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而现行车 损险则规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 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变化可以 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解决对“无责不赔”的误解。消 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可以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 司进行索赔,避免现在一次保险事故需要与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 联系索赔事宜的情况发生。
二.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示范条款》将现行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 “租车人人车 失踪” “法律费用”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 “车载货物掉落”等 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
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 或审验未合格”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免去 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 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简化了条款免责部分表述,使商业车险的 保障更加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三.简化索赔资料,提升车险服务水平
《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现行商业车险 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 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 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 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同时,《示范条款》 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 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 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卬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 务水平。
四、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
《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 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 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 义等部分。同时《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 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 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 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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